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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法务会计论文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历史渊源

司法会计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也在司法部门中设立,“”期间曾经中断,后随着经济案件的需要又重新启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彻底消灭了“自审自鉴”的局面。司法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而产生。而法务会计是在英美法系体制下,为了解决法官、律师关于会计方面知识的不足,创设专家证人的基础上设立的。法务会计人员是具有会计方面知识的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可以追溯到1817年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的需要。直到1900年,英、美国家理论界掀起了研究法务会计的高潮。美国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一词。而现代法务会计则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现在美国,随着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美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而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引进的,其研究多数是会计界人士。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初都是为了法庭审理需要,为法官、律师提供专业知识的帮助。

(二)适用范围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其适用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在我国,司法会计目前的主要适用范围是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而法务会计在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规定了其服务的6大领域,分别是赔偿金、反托拉斯分析、会计业务、评估、普通咨询与分析。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全部展开,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加以区别,只是在理论研究中,法律界与会计界人士对其称谓不同。从适用范围来看,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不同的国家其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拓宽。

(三)主体方面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司法会计的主体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司法会计主体一般分为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鉴定主体。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体、检查主体由司法机关的不同部门组成;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则是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侦查部门承担,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对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务会计,其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与其诉讼制度有关。

(四)适用的诉讼程序和启动程序

司法会计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务会计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支配权,而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配合地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表现在实体法领域强调国家干预,赋予相关国家机关公平公正处理社会冲突与纠纷的职责,着重强调相关国家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情真相,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利的当事人;在证据法领域实行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明事实的证据;在程序法领域实行由法官主导诉讼程序,实行职权主义模式。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司法会计的启动程序一般由法官享有。某项会计方面的问题是否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由谁来鉴定都由法官决定。例如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鉴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任及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法院应对鉴定人的工作给予指导并可对鉴定人工作的种类和范围给予指示。”与职权主义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占主导地位,有权决定诉讼进程,同时也承担着调查取证的主要责任,法官仅起到消极管理和指导作用。在此种诉讼模式下,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律将法务会计人员定位于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被称为专家证人。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聘请谁作为其法务会计专家以及具体的鉴定事项。该法务会计人员是由当事人聘请,也是为当事人服务的。针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在历史渊源、主体要求、适用范围、适用的诉讼模式及启动程序方面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律与会计的交叉学科,只不过在不同的法系下,其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有所区别而已。尤其体现在不同诉讼模式下的鉴定启动程序上和作为证据的效力上。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诉讼模式各自所固有缺陷日益明显,逐渐借鉴对方的优点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且有不断融合之势。

二、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逐步走向融合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凭证、账簿和各类统计资料。除此之外研究的对象还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类存货和企业的固定资产这些通常作为物证出现。在法务会计现实应用的各个领域之中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管理中具有更广泛的应用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计量。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避免不了会碰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赔偿案件例如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工伤医疗赔偿、或者各种侵权类赔偿等等。企业在案件中可能扮演着赔偿方或者被赔偿方的角色法律赔偿的根据是由损失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法务会计可以利用会计专业知识提供令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之诉讼支持。法务会计在国企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还可以为法官查清案件真伪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务会计还可以总结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上面的不足使管理层便于纠干讨失。

2.诉讼替代。

国有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的费用一般都很高因此企业一般都选择比较低廉的成本来实现民事调解和仲裁团。法务会计人员能使诉讼各方充分认清自身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寻求更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减少被动的盲目的诉讼请求带来的更大损失。

3.内部舞弊审查。

法务会计在国有企业内部舞弊案审查中一样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强调证据的准确性和证明力通过科学的合理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舞弊案在国有企业中不是日常性的案件处理不好会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要谨慎从事才行。

4.合规性审核。

与管理和财务会计不同法务会计关注的方向不是法律而是侧重会计资料的合规性需要提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材料才行从而归避法律给企业造成的风险确保国企经济利益的实现。

二、法务会计在国企应用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法务会计在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不完善,尚处于初级阶段,国有企业在运用法务会计保障单位自身利益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理选择方式。

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河以借鉴的经验不多所以不同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类型选择自己的方式。小企业可以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型企业可以考虑从财务部门临时抽调员工来完成。大型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成立专门的法务会计部来解决和处理相关事务。由于相关事务的高度专业性法务会计部需要配备专业的律师来协调问题和解决问题。

2.建立完善的企业法规。

法务会计可以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来帮助企业应对诉讼法律事务池可以帮助企业找到日常会计资料中不合规的会计风险漏洞帮助企业完善会计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使国有企业会计行为始终运行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

3加强人才建设。

法务会计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的学科应对的事务往往没有参照的标的对这方面的人才要求特别高。既要求具备会计和法律的综合知识又要求具有有效的灵活的调查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所以必须重视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和外部法务运用打下扎实的根基。

三、结论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隐瞒交易或事项

企业税收在交易过程中,只有大额的销售才开具发票,一些零星或小额的销售没有自主开具发票。也有一些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当成员工福利进行发放,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当然这些舞弊的行为方式多样化,为的就是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所谓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当前,集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购销、资金往来、担保和抵押、租赁、特殊权使用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的亏损,则证监会有权暂停其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面对这样的压力,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利用其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粉饰报表。每到资产负债表日,不法分子有可能直接利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来调节利润,也有可能利用租赁或售后回购调节税负或收入,亦有可能利用采购或销售来进行调节利润或成本。

(三)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合并政策、外币业务等。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通常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利润,逃避税收,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或是人为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达到提高折旧费用的目的。

(四)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确认、计量或记录等方面的差错。例如有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五)设置两套账簿

对于两套账的说法,笔者在就学期间就有耳闻。对于大企业而言,其财务部会根据工作内容分设不同的财务岗位,例如,有往来账款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职能,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其业务内容繁多,因此,设置两套账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企业则有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是面向银行,小企业为了能取得银行的贷款,这套账簿的利润总是不错的,若是面向税收部门,则为了较少税收负担,这套账则总是亏损的。

二、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企业税收舞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税收舞弊案件中,应由征税方收集证据,这才能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在形式,还是税收舞弊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来支持诉讼行为。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舞弊调查时,首先要先开展企业的调查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适当的职业怀疑。税收舞弊信号涉及嫌疑对象的许多方面,比如计算环节、申报环节、缴税环节、减免环节、查账环节等。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关注税收舞弊的信号,捕捉企业税收舞弊的相关信息,形成企业的合理判断,并做好财务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结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据当前的内外部环境出发,评估企业的实际业绩,形成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其次,查阅监督部门的监管资料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评价,掌握询问技巧,加强对企业的了解。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一些容易发生税收舞弊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董事、大股东或监事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权益的变化,集团企业的担保借款、质押等行为,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变动、关联公司的异常情况等。

三、总结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1.法务会计具有控制贪污挪用的功能

贪污挪用属于公务人员涉及面广、性质恶劣、影响力大、危害严重的会计型财产侵占犯罪,因受人情关系、监管制度等多种因素制约尤其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普遍不具备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滩以查清、识别、判断贪污挪用涉及的会计犯罪事实,导致对贪污挪用打击不力,出现贪污挪用收益大于成本的困局造成贪污挪用犯罪存在日趋严重之势。法务会计的专业优势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查清案件客观行为,支持法官查实犯罪事实依法打击贪污挪用犯罪,通过法务会计行政执法机构启动被贪污挪用财产的民事赔偿追索程序确保被贪污挪用财产全部追偿,使贪污挪用犯罪人无法获得犯罪财产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犯罪成本明显大于犯罪收益肩效控制贪污挪用行为。

2.法务会计具有预防职务侵占的功能

目前司法队伍的法律专业素质较高,但缺乏会计、审计专业素质,以会计、金融、财税、证券欺诈为代表的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要求司法队伍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通晓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审计司法技能。职务侵占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司或其他企业财产、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的会计型财产侵占犯罪涉及复杂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目前侦查人员、法官普遍具备单一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完全胜任涉及会计职务侵占犯罪的侦查、审判。通过加强对侦查人员、法官的法务会计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务会计专业素质,有利于侦查人员查清职务侵占行为和法官查实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由法务会计行政执法机构启动职务侵占财产的民事赔偿追索程序确保被职务侵占的财产全部追还,使职务侵占犯罪人不能获得被侵占财产,且被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取得犯罪收益从而自觉预防职务侵占行为。

3.法务会计具有防控官员贪腐的功能

官员贪腐的本质在于运用公权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尽管接受贿赂时收受的钱财性质上可能不属于国家财产,但最终会以接受贿赂财产数倍的国家财产偿还,损害国家利益。任何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最终体现在会计账务上表现为会计假账和侵占财政资金、单位财产、个人资产。官员贪腐的手段日趋“合法化”,非一般会计、审计、法律专业人员所能识别。法务会计的专业优势能够建立监控官员财产的常态化机制及时识别假账和腐败,随时跟踪官员财产的变动通过建构法务会计侦查机构随时侦查、掌握官员贪腐动向和财产状况发现贪腐痕迹,防范任何假账、贪腐行为与财产侵占及时控制官员贪腐维护政治清廉。

二、法务会计治理腐败的主要措施

1.探索法务会计治理腐败理论

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引入国内后,学术界对法务会计学科的研究热情持续升温,但目前国内基本限于介绍国外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尤其法务会计反腐败理论研究尚未起步,难以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功效。应以法务会计融合法学、会计学、审计学、评估学、证据学、侦查学和犯罪学等多元学科的复合学科为基础,建构法务会计治理腐败理论,为法务会计治理腐败提供理论依据。

2.建立法务会计主体框架制度

目前国内没有法务会计职业,法务会计主体制度尚未建立影响了法务会计维护主体财产安全、保值增值和治理官员腐败功效的发挥应尽快建立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执法主体、单位主体、中介主体共同构成的法务会计主体体系流分发挥不同法务会计主体的功能,确保不同主体的财产发生非法侵占、损害赔偿、贬值减值问题能够的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防控官员腐败。(1)建构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法务会计司法主体由会计检察院、会计法院组成,负责主体财产被非法侵占和损害赔偿的侦查、公诉、审判等职能。一是建立专门的会计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税务、经济侦查职能和检察机关的官员贪污贿赂、读职侦查职能归口会计检察院履行庄要包括会计犯罪和财产侵占犯罪的侦查、公诉职能会计假账公害的民事公诉职能,会计行政违法赔偿的起诉职能和会计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二是建立专门的会计法院。经济、税务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与读职侵权犯罪、会计民事赔偿、尚未建立的会计假账公益诉讼的审判职能由会计法院履行,主要包括:审理经济、税务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与读职侵权犯罪、会计民事赔偿纠纷、会计假账公益诉讼、会计行政诉讼库查裁决会计国家赔偿执行生效会计裁判结文书。(2)建构法务会计执法主体目前会计监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产审计、行政行为监管、预防腐败职能分别由财政、审计、监察和预防腐败部门承担这些会计、审计、行政监管、预防腐败机构均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她方执法部门实行地方政府主管、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双重领导体制,独立程度不高,经常出现宏观整体利益与微观局部利益、会计整体秩序与假账违法损害、财产全面安全需求与局部监管漏洞过多的激烈矛盾,形成会计监管不力,审计流于形式,国资监管不足,监察力度不强,会计假账久治不愈预防腐败效果不佳。珠海横琴新区不再独立设置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2012年9月8日珠海横琴新区廉政办公室挂牌成立油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审计监督部、反贪污贿赂和反读职侵权部组成,履行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四大职能成为专门集监督、法律、会计、审计于一体的法务会计治理腐败机构,属于中国第一个整合惩防腐败相关职能的腐败治理独立机构,实现国内运用法务会计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典范。为克服官员决策首长负责制、官员命运由上级决定和官员监管被动治理导致的官员腐败后果,建议改造国家审计署,将财政部门的会计主管职能和税务、人民银行、证券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的行业会计管理职责、国资委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职责、监察部门的行政决策损失监督职能、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资产侵占防范职能统一归口,建立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履行会计监管、国家审计、财产监督、行政监察、防治腐败等基本职能统一行使会计立法建议与检查权假账调查、认证、报告与处罚权财产审计、估价、追索权损失计量、赔偿权、增值考核权,违法侦查、强制处理、公益、责任追查权等,包括会计信息的生产、供给、市场、消费监管和假账审计、鉴定、认证、执法、处罚权等,隶属于全国人大油全国人大领导,地方设立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省级分院、市州支院、县级办事处,不再设置同类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管理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省级分院、市州支院、县级办事处直接向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3)建构法务会计单位主体建构法务会计单位主体,有利于克服官员决策首长负责制、官员命运由上级决定和官员监管被动治理型缺陷。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法务会计监督局,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并向其报告工作,专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策事项、财务收支、资金流动、财产侵占与损失、财产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二是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专门监督并独立于国有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并向其报告工作,专门对国有企业的决策事项、财务收支、资金流动、财产侵占与损失、财产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三是完善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建立专门监督并独立于公司制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由公司制企业股东委派法务会计监事并对委派股东负责,统一或独立履行企业监督职能不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控制干预,专门对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事项、财务收支、资金流动、财产侵占与损失、财产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进行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4)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建议制定《法务会计师法》,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制度和职业群体组建属于中介机构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政府、单位、个人委托从事会计调查与证据鉴定、损失计量与追索、财产咨询与追索、财产保值增值服务。

3.建立法务会计监控官员财产制度

法治国家要求官员必须让渡部分公民权利,申报公开财产将个人财产隐私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减少官员利用权力寻租机会赴公众与反腐机构有效监督官员权力与财产。官员财产公开属于防止公共权力腐败的“三驾马车”之一有利于推动法治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1978年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必须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至今建立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特区政府高级官员财产均被详细披露以供市民查阅,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买车存在利益冲突引致媒体批评而被迫辞职。为防范官员财产陷入黑洞圈风险建议对所有行政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建立月度登记、审核、检查、报告、媒体公开制度油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监控官员财产动态调查预警信息处理财产违法事件定期对外公开随时接受舆论和群众查阅监督。

4.完善官员财产贪腐犯罪惩罚制度

为克服官员贪腐事后惩罚制的严重弊端,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全面完善《刑法》增设会计假账生产罪、会计假账鉴证罪、会计假账提供罪、会计假账交易罪、会计假账消费罪、会计假账侵权罪、会计假账贪腐罪等对会计假账系列罪名规定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以刑罚“双罚制”追究会计假账刑事责任包括会计假账的单位刑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以严厉刑罚追究相关主体的假账刑事责任包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数倍违法收入的高额罚金,全面增强刑罚威慑力和单位、个人的自我约束力,减少官员利用会计假账贪腐的欲望和动机。二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读职侵权犯罪等腐败犯罪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段收所有违法犯罪所得处以违法犯罪所得1倍以上罚金并追究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因腐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民事责任,建立官员贪腐成本高于贪腐收益的贪腐净收益为零机制,消除官员贪腐欲望和动机。

5.全面构造法务会计职业机制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一)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二)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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